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01號聲 請 人 甲○○即正宇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正宇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正宇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宇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蒙以97年5 月30日板院輔民德97年度司字第216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97年9月3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 條規定,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紀錄等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所明知,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公司法第327 條、第334條、第9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已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見本院97年度司字第216號卷頁4),惟未見聲請人提出報紙以資為憑,則難認聲請人已完全履行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 個月期間申報債權之程序,且聲請人復於上開公告前即製作相關表冊,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從而,正宇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終結,其聲明呈報清算終結請准予備查,自屬無據,應由本院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