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11號聲 請 人 甲○○ 5樓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9 月6 日起展延至民國98年3 月5 日止。聲請程序費用由金聯發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於97年3 月6 日就任為金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嗣因金聯發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查核中,未能在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該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