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8號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施湘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己○○ 法定代理人 徐林綢 參 加 人 戊○○ 參 加 人 丁○○ 參加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吳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併請原告提出系爭建地(122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表,323號地下一樓之1 之建物謄本;丙○○目前登記為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簿謄本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