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8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聲明上訴人 即 參加人 丙○○ 戊○○ 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年97年度建字第18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及聲明上訴人即參加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陸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聲明上訴人即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