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志雄 代 理 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張志雄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但不包括訴訟),債務人亦不得對其債權人履行債務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四五○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但暫不核發換價命令㈢就債務人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鈞院聲請更生時,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另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即將聲請對債務人之各項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文及日盛銀行文件可稽,但債務人之薪資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為防杜其財產遭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並謀債權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其薪資有續予扣押但暫不由債權人收取或移轉予債權人之必要,以維所有債權人之合法權益,故向鈞院聲請保全處分云云。 三、經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後,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以97年度執字第34505 號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茲審酌債務人之薪資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為防杜其財產遭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並謀債權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其薪資有續予扣押但暫不由債權人收取或移轉予債權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