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1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民國(下同)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6月起,分120期,每月應清償新台幣(下同)17,783元。惟因聲請人自95年11月起任職於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尚必須負擔房租、電費、電話費、水費、伙食費等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所剩薪資不足清償應還款金額,於是聲請人只好向親友借款支應上開還款金額,惟97年5月起因借不到錢,且無其他財產可供還 款,因此毀諾。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石保險公司)在職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民間債務借據影本等為證,而聲請人任職於磐石保險公司期間每月所領薪資,業據該公司檢附聲請人在職期間之薪資表向本院陳報明確。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更生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5月22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