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潘麗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97年4 月2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因聲請人對第三人佳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係聲請人之唯一收入,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請求法院禁止債權人對於聲請人就第三人佳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爰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云云。 三、按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來源,因此,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是於法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非別有緊急或必要之情形,債權人為實現債權,依法所得行使之權利應不受到影響。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並未釋明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而須為保全處分,且聲請人所陳稱其薪資將遭強制執行僅係其主觀上之臆測,又聲請狀內自陳無強制執行案件現繫屬於法院中,故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