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簡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鑫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德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台北市松山區」,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