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86號抗 告 人 即債權人 甲○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7年度聲字第3186號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