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 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拾玖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參佰元。 (二)原告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佰玖拾萬肆仟零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參佰零玖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