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 告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肆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參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