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9號上 訴 人 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109 號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3 萬1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