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90號原 告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被 告 丙○○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2,100,419元(有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 份 (詳被證1)在卷可佐),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8,568 元,原告僅繳納5,950 元,尚不足552,618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