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3號上 訴 人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2203號履行承諾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