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6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查原告聲明乃係請求確認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5 月29日、97年6 月26日所為之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核均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皆為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共計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計算式:1,650,000 元×2 =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而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