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51號上 訴 人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臺灣協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225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