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34號原 告 美商塞伯奈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Cybernet Manufacturin Ca 法定代理人 甲○○○○○○ ○ Ca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慎律師 被 告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價金,依契約最末項約定:就本契約所發生爭執合意適用臺灣法律並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Law ofTaiwan and the District Court of Taipei will govern this agreement in case of any dispute) 。有契約書一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