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483 號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