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49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複訴訟代理 劉世興律師 人 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彥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林秉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因原告是否仍應以丙○○、己○○、庚○○、甲○○、戊○○○為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再命兩造補正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