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被 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