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原 告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許進勝律師 謝昆峯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