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26號原 告 乙○○ 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