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 蘇佑倫律師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