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17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劉昌明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1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順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C000151~166 │16 │100 │ │ ├──┼──────────────┼──────────────┼───┼────┼───┤ │002 │順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B000001~8 │8 │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