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36號聲 請 人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慧貞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3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萬隆汽車電│台北富邦銀│97年1月1日 │38,064元 │0000000 │ │ │ │料行陳素真│行雙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