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乙○○、豪志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26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 訴 人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626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1,0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