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7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