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近1 年繼續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