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63號聲 請 人 甲○○即瀚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瀚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介)為瀚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瀚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瀚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終結,並經股東會授權聲請人選任對瀚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實質控制力之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介)為各項簿冊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介)為瀚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公司法第33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