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79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 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丙○○前於民國96年5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60,000, 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乙○○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032,960, 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台幣壹拾貳億玖仟萬元聯合授信案- 聯合授信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