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463號聲 請 人 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132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569,000元之擔保金後,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執全字 第168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132號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6年度全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7年3月27日板院輔民惠97年度聲字第234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94年度存字第2110號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民事撤回狀等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查,本件假扣押債務人吳今喆早已於95年9月11日死亡, 其配偶宋淑惠於95年10月5日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95年度 繼字第2015號准予備查在案,有吳今喆、宋淑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宋淑惠既已聲明拋棄繼承,即非吳今喆之繼承人,聲請人仍以甲○○○○○○○○○○為相對人而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