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37號裁定准許並確定在案,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列假扣押裁定費新臺幣1,000 元,經核非屬本案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