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20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再抗 告 人 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7日所為98年度抗字第200 號民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再為抗告。經核其再抗告理由,就有關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選派檢查人,是否須審酌必要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4 、5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