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其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共新臺幣(下同)3,367,319 元,曾於民國98年2 月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理方案,國泰世華銀行提出還款條件為分180 期,利率4%,每月平均清償24,291元,聲請人希望將積欠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及其他民間債務債務包含於協商還款計劃中,惟國泰世華銀行無法接受,因而以聲請人表明欲逕行聲請更生程序為由,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是聲請人以請求前置協商而不成立。又聲請人之母親於近日過世,生前因喉部開氣切須由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姊姊照顧近十年,因姊姊無收入,聲請人須負擔家中所有開銷,聲請人於96年度之收入又由80餘萬元減少至23萬元,故聲請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條影本、訃文影本、喪葬費用證明影本等件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2 項規定,命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