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60 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14×34=4,760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聲請人95年至97年每月之收入及支出數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 ㈣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數額暨其證明。 ㈤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㈥投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及原億行等投資相關資料。 ㈦受扶養人沈定昭、沈陳秋蓮、沈芊妤及沈祐生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㈧受扶養人沈定昭、沈陳秋蓮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㈨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㈩更生方案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