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台灣博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61,67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035,233(以起訴時匯率33.002元兌換1美元計算),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