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北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陸拾陸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陸仟柒佰參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