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58號原 告 振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