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請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