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號原 告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給付借款」記載,應更正為「給付貨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