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532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