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振華電腦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80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8,5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