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98年訴字第2473號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