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0號原 告 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陳岳瑜律師 被 告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