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65號聲 請 人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趙彬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6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30日 │348,447元 │0000000 │ │ │ │曹鶴耀 │莊分行 │ │ │ │ │ ├───┼─────┼─────┼──────┼─────┼─────┼──┤ │002 │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7月1日 │348,447元 │0000000 │ │ │ │曹鶴耀 │莊分行 │ │ │ │ │ ├───┼─────┼─────┼──────┼─────┼─────┼──┤ │003 │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7月2日 │348,447元 │0000000 │ │ │ │曹鶴耀 │莊分行 │ │ │ │ │ ├───┼─────┼─────┼──────┼─────┼─────┼──┤ │004 │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7月3日 │348,447元 │0000000 │ │ │ │曹鶴耀 │莊分行 │ │ │ │ │ ├───┼─────┼─────┼──────┼─────┼─────┼──┤ │005 │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2日 │188,832元 │0000000 │ │ │ │曹鶴耀 │莊分行 │ │ │ │ │ ├───┼─────┼─────┼──────┼─────┼─────┼──┤ │006 │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5日 │188,832元 │0000000 │ │ │ │曹鶴耀 │莊分行 │ │ │ │ │ ├───┼─────┼─────┼──────┼─────┼─────┼──┤ │007 │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6日 │188,832元 │0000000 │ │ │ │曹鶴耀 │莊分行 │ │ │ │ │ ├───┼─────┼─────┼──────┼─────┼─────┼──┤ │008 │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9日 │348,447元 │0000000 │ │ │ │曹鶴耀 │莊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