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44號聲 請 人 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20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琴茜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4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同正食品有│第一商業銀│97年12月20日│114,863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王志│行三重埔分│ │ │ │ │ │ │強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