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399號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速必達物流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乙○○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係靠行於速必達物流有限公司間,雖債務人乙○○為其負責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乙○○為其負責人,而認債務人乙○○為本件請求給付運費之當事人,是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債權人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