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冠佳實業有限公司、林正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上 訴 人 冠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嘉喆等間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510,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2,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