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王星堅 債 務 人 桂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