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723號債 權 人 蔡香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允達興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允達興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補聲請費用500 元( 檢附法院便民多元繳費及司法規費繳款書各一件供參) 、清算( 解散、廢止、撤銷)1、補公司解散登記前一次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認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2、補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若未選任清 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3、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附表( 利息計算式) ,債權人已於99年12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